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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馬藝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唐人亞太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惟上訴人本件上訴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