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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Phạm thị thu hằng訴訟代理人 Đoàn thị Xuyên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