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Phạm thị thu hằng訴訟代理人 Đoàn thị Xuyên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列Đoàn thị Xuyên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Đoàn thị Xuyên之委任狀,若上訴人未提出Đoàn thị Xuyên之委任狀,即Đoàn thị Xuyên非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自應於上訴狀親自簽章,不得由Đoàn thị Xuyên簽章,如上訴人本人已離開臺灣返回自己的國家,且有意授權Đoàn thị Xuyên提出本件上訴,並應出其於自己國家之臺灣代表處之認證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提出Đoàn thị Xuyên之委任狀或提出上訴人本人簽章之上訴狀到院,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