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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13號抗 告 人 方政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