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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聲 請 人 吳亭萩相 對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