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聲 請 人 吳亭萩相 對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業於115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2頁)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90-102頁)可證。從而,依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