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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林玉梅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件退休金爭議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舊制退休金190萬元,給付方式為將應給付勞方(聲請人)之舊制退休金190萬元,共分19期,自114年10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勞方(聲請人)10萬元,逕匯入勞方(聲請人)原留存薪資轉帳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給付方式分19期,自114年10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勞方(聲請人)10萬元,逕匯入勞方(聲請人)原留存薪資轉帳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14年9月11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相對人第一期即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