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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129號聲 請 人 劉宸賑相 對 人 琪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達成和解:

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勞健保未提撥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等)以新臺幣柒拾萬元達成和解;資方(相對人)將前述和解金分十四期給付,第一期114年7月25日、第二期114年8月29日、第三期114年9月26日、第四期114年10月31日、第五期114年11月28日、第六期114年12月26日、第七期115年1月30日、第八期115年2月27日、第九期115年3月27日、第十期115年4月24日、第十一期115年5月29日、第十二期115年6月26日、第十三期115年7月31日及第十四期115年8月31日,每期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於上述日期下午五點前匯入勞方(聲請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勞健保未提撥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6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法令遵循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成立內容第一、二項所載「和解金額」部分,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法令遵循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4年6月16日勞資調解成立,兩造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新臺幣70萬元整達成和解;相對人應將前述和解金分14期給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