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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專調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9號原 告 郭怡君上列原告與「摩斯漢堡」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可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僅記載「案件始末」及內文記載略為「對摩斯漢堡提出民事侵權的告訴」、「請求摩斯漢堡給付薪資」、「請求審判長協助計算」、「另請求恢復僱傭關係及給付退休金」、「以上請求金額擇優計算」等語。被告似係以「摩斯漢堡」為被告,然未記載其完整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不合於前揭規定。另就上開內文記載,本院無從確定審理範圍以及令被告提出答辯,尚難認原告已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另應提出一份記載完整,包含補正後訴之聲明、當事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年籍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到院;及提出與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件:

一、應補正被告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

二、應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敘明被告應賠償之數額。請求給付薪資、退休金,均應敘明其數額。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