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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14號原 告 覃英被 告 陳品彤即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114年度勞小字第1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台北市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品彤即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裁判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顯然錯誤,雖係基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致有表示不正確而發生,惟如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4號民事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