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郭孔繁鬱被 告 陳君瑋訴訟代理人 黃正益 劉清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