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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24號原 告 楊培被 告 陳品彤即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均適用之。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上述規定均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補繳應暫繳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