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42號原 告 林育平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線上家教促進協會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