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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原 告 盧寶治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復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6,881元(含勞保老年年金差額損失93萬3,480元、勞保喪葬費補助差額損失1萬3,4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該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差額、勞保喪葬費補助差額之請求,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至第13條所列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萬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