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62號原 告 魏子傑訴訟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被 告 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佐藤拓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原告及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400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即每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3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提繳1,998元至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被告應給付原告11,9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第一項聲明,與第二、三項聲明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勞工退休金部分互相競合,第二項、第三項聲明關於定期給付部分,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06萬3,880元【計算式:(32,400+1,998)125=2,063,880】,第四項關於114年端午禮金2,000元、年中獎金8,828元及溢扣工資1,08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1,908元、起訴前之利息1,5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均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零柒萬柒仟參佰伍拾陸元(計算式:2,063,880+11,908+1,568=2,077,356),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捌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