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于至淇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馨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䕒文訴訟代理人 李元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4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728元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起訴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復職日前之薪資、退休金請求係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即應以聲明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原告83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應以5年薪資收入及退休金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28,400元、應提繳退休金1,728元,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1,807,680元【計算式:(28,400+1,728)×12×5=1,807,68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惟原告請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559元(計算式:22,677×1/3=7,55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