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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2號原 告 詹益銘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都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0,5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453元【計算式:4,360元×1/3=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