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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5號原 告 陳啟智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其加班費新臺幣(下同)89萬8,657元、依原告主張各期加班費算至其起訴時之利息15萬2,715元、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5萬3,919元,及短少提繳所衍生損失之勞退新制基金報酬收益1萬5,384元,合計112萬6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萬6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訴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4,907元(計算式:14721×1/3),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預納裁判費4,40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