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87號原 告 吳亭萩被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第二
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本件訴訟裁判終結日止,每月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63,000元。經核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又原告為70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以5年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據此依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63,000元,則其5年之薪資總計為3,780,000元(計算式:
63,000元×12月×5年=3,780,000元),是此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80,000元。
㈡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04,000元(含資遣費378,000元、預
告工資63,000元、特休未休工資63,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此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04,000元。
三、又原告之先、備位聲明間具預備合併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但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之,爰依前揭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8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2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5,2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