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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97號原 告 葉美珠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元,併計起訴前利息參仟伍佰壹拾元,合計為柒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陸拾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為資遣費、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參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