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原 告 黃靖汶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喜咖啡餐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