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20號原 告 李昆樺被 告 新加坡商安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4日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14萬3,89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3月13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8,87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被告應自114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於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發放Broadcom Inc.股票(Nasdaq交易代號:AVGO)300股【原告陳報每股為193.21美元,起訴日即114年5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44,換算為新臺幣5,881元/股,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設於富達投資波士頓公司股票帳戶內。㈤被告應自114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於每年3月24日、6月24日、9月24日、12月24日給付原告績效獎金37萬4,53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原告聲明第二、三、四、五項係分別請求按月給付薪資暨法定遲延利息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按季給付績效獎金暨法定遲延利息及發放約定股票,與聲明第一項互相競合,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194萬2,560元【計算式:
(143,891+8,874)125+(5,881300+374,533)45=51,942,560】。本件應併算起訴前之利息3,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4萬6,23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7,6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6萬2,5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