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原 告 郭寶玉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2,900元之勞保老年給付差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4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