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40號原 告 林維隆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被 告 意德技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豐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618元(計算式:212,374+1,102,244=1,314,6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另以114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