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03號原 告 林意鈞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0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300元(24,900×1/3=8,3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