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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24號原 告 盧佳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28,242元【計算式:114年10月工資69,823元+114年11月工資9,289元+資遣費205,134元+特休折算薪資28,785元+預告期間工資69,668元+年終獎金45,543元=428,24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惟原告此部分起訴除請求年終獎金部分外,其餘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共計382,699元部分,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341元【計算式:5,790元-5,790元×382,699元/428,242元×2/3=2,34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