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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陳呈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彤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2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