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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 告 何榮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5,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