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 告 張嘉真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載明具體之請求內容(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ooo元)。
二、確認前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並繳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8,23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說明: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記載「被告應德鑫線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志文)」,並非合法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經核,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1萬8,2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本件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