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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顧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翔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4,88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73元,惟上訴人為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124元(計算式:54,373×1/3=18,12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