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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黃冠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8至146頁),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