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 告 陳茂達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被 告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張郁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擬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