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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 告 王信智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被 告 台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信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被 告 吳明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具狀為訴之變更(見本院卷第206至210頁),依本件具體個案情形,尚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7款規定,予以准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