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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7號原 告 孫許淑媛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治國被 告 孫治善

孫治美孫治明

孫治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孫品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孫治善、孫治美、孫治明、孫治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孫品三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即原告孫許淑媛、長子即原告孫治國、長女即被告孫治善、次女即被告孫治美、三女即被告孫治明、四女即被告孫治棠,應繼分比例各為六分之一。被繼承人孫品三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間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爰聲明:㈠被繼承人孫治善之遺產,應按應繼分分割,由兩造各分得六分之一。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負擔。

二、被告等答辯略以:㈠被告孫治善、孫治明答辯略以:

其等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曾於準備程序時到庭表示:伊等同意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孫品三遺產範圍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也同意遺產分割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即各六分之一來分配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㈡被告孫治棠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曾提出電子郵件表

示對本件遺產分割案件,無任何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

㈢被告孫治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孫品三於114年2 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應繼分各均為六分之一等事實,有被繼承人孫品三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簿冊資料、個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孫品三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頁、第17頁至第37頁、第55頁、第65頁),且為到庭被告等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

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孫品三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而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之存款或股票,在價值與經濟利用效率上,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亦屬公平且妥適,並均符合兩造繼承權益之保障,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附表一:被繼承人孫品三之遺產(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遺產項目 金 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北投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6.522元 左列存款、投資及衍生之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銀行北投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574,167元 3 臺灣銀行北投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2,209,333元 4 臺灣銀行北投分行存款 000000000000 277元 5 臺北富邦北投分行存款 117元 6 陽信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存款 1,302元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5股 8 悠遊卡 85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 應繼分 孫許淑媛 1/6 孫治國 1/6 孫治善 1/6 孫治美 1/6 孫治明 1/6 孫治棠 1/6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