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複代理人 洪啟明律師被 告 A02
A03A04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A05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A06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A0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A06為兩造之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其配偶A07已先於94年間過世,故被繼承人A06之全體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原告A01、被告A02、A05、A03、A045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三所載。原告曾致函被告4人以協議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然被告均未回應,故兩造未能就被繼承人所遺留遺產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起訴請求將被繼承人之上開遺產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A02、A05、A04則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適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五、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原告之律師函影本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31頁),被告A03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被告A02、A05、A04則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本院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卷第103頁),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而被繼承人A06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存款、股份、金飾及銀飾等性質上係屬可分,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高之特性,在單位之經濟利用效率上相當。又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七、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附表ㄧ:被繼承人A06之遺產項目 編號 名稱 存款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存款 1 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14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 臺灣銀行東湖分行 (000000000000) 48,982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3 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 (000000000000) 6,298,587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4 臺灣銀行東湖分行 (000000000000) 9元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2元 6 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 (000000000000) 470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7 安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6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湖分行 (000000000000USD) 114,382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9 元大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647,211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10 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行 1,000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11 安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00) 23元 12 安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00000000000000CNY) 153元 13 元大商業銀行瑞光分行 9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15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湖分行 (000000000000AUD) 42,138元 16 中華郵政公司內湖東湖郵局 (000000000) 1,000,000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17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東湖分行 18元 18 中華郵政公司內湖東湖郵局 (000000000) 1,000,000元 19 中華郵政公司內湖東湖郵局 (000000000) 2,000,000元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5,914元 2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173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22,827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3 中華郵政公司中研院郵局 725,725元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78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5 臺灣銀行東湖分行 (000000000000) 1,678,936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40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春分行 5,590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債權 28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78號 1,300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29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 1,300元 投資 30 太電 495股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31 高盛環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X股-澳幣對沖-月配息 60.7720股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32 8201,無敵 5股 33 8201,無敵 16股 其他 34 0000000000,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403元 按附表二所示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35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78號/金飾一批 412,323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36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金飾一批 2,486,644元 37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銀飾一批 10,483元 38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韓元 5,228元 39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人民幣 1,080元 40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港幣 1,231元 41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日元 72,349元 42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紀念幣 125元 43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B型1089號/飾品一批 600元附表二:被告所取得比例編號 姓名 比例 1 A02 4分之1 2 A05 4分之1 3 A03 4分之1 4 A04 4分之1附表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A01 5分之1 2 A02 5分之1 3 A05 5分之1 4 A03 5分之1 5 A04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