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原 告 曹福忠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被 告 余建興
余建發
余俊翰余映璇余美玉
余美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被 告 刁琳芝
刁明蕙
刁明芳
刁展鵬
刁業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刁明芬被 告 鄔玲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刁彥文被 告 唐何阿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唐文義被 告 何李春
何素慧何素貞
何瑞卿
何瑞蘋何婉茹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被 告 陳寶玉
曹程禎曹婷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曹今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余建興、余建發、余俊翰、刁明蕙、鄔玲蘭、刁彥文、陳寶玉、曹程禎、曹婷、曹秀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曹今月於民國69年7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對遺產之繼承事宜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且兩造間復未訂有不分割協議或期限,而被繼承人曹今月所遺之土地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為圓滿處理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配事宜,遂依法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又被繼承人曹今月生前允許原告父親曹伯川使用如附表一編號A、B所示土地全部、及編號C所示土地二分之一,原告自幼隨同父親居住在此,並考量如附表一編號A所示土地目前適用臺北市○地○○○區○○○○○○○○○○區○○○○○○○號B、C所示土地則均為農業區,鄰近土地實價登錄之成交行情每坪為新臺幣(下同)0.2萬元至2.91萬元不等,原告願以高於行情之每坪3萬元即每平方公尺9,075元之金額補償其他繼承人,單獨取得如附表一編號A、B所示土地;並與被告何瑞卿分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C所示土地各二分之一等語,爰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曹今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何瑞卿:同意原告分割方案,願與原告共同取得如附表
一編號C所示土地各二分之一權利,並以每坪3萬元之金額補償其他繼承人。
㈡被告余映璇、余美玉、余美玲、刁琳芝、刁明蕙、刁明芳、 刁展鵬、刁業權、刁明芬、鄔玲蘭、刁彥文、唐何阿緞、何李春、何素慧、何素貞、何瑞蘋、何婉茹、曹秀鳳辯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案,每坪土地以3萬元找補。
㈡被告余建興、余建發、余俊翰、陳寶玉、曹程禎、曹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已有明定。經查: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曹今月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一第41至45、63至111、225至271、309至311頁)在卷可稽,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兩造應繼分比例如下:
1、被繼承人曹今月於69年7月1日死亡,其子女余何盆、刁曹梅、被告唐何阿緞、何昭、曹伯川等5人為繼承人,有曹今月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唐何阿緞戶籍謄本、親等關連查詢(二親等)、刁曹梅戶籍資料等件可稽(本院卷一第41至45、109、275至280頁、本院卷二第216頁),其等應繼分均為5分之1,是被告唐何阿緞應繼分即為1/5。
2、余何盆於102年6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即被告余映璇、余建興、余美玉、余建發、余美玲、余俊翰等6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63至73頁、卷二第206至210頁),是上開被告6人應繼分比例均為1/30(1/5÷6)。
3、刁曹梅於69年1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刁慶先及其子女即被告刁琳芝、刁明芳、刁展鵬、刁明芬、刁明蕙、刁業權,有戶籍謄本、親等關連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75至83、281頁、卷二第174至180頁),則被告刁琳芝、刁明芳、刁展鵬、刁明芬、刁明蕙、刁業權自刁曹梅處繼承之應繼分比例為1/35(1/5÷7)。嗣刁慶先於107年8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刁琳芝、刁明芳、刁展鵬、刁明芬、刁明蕙、刁業權、鄔玲蘭、刁彥文,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85頁),其等自刁慶先繼承之比例為1/280,是被告刁琳芝、刁明芳、刁展鵬、刁明芬、刁明蕙、刁業權之應繼分比例均為9/280(1/35+1/280)、被告鄔玲蘭、刁彥文之應繼分比例各為1/280。
4、何昭於110年1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何李春、何素慧、何素貞、何瑞卿、何瑞蘋、何婉茹等6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87至95、111頁),是上開被告6人應繼分比例均為1/30(1/5÷6)。
5、曹伯川於102年10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曹吳雪及子女即被告曹秀鳳、原告曹福忠、曹志文等4人,有戶籍謄本、親等關連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97至103頁、卷二第196至204頁),其等應繼分各為1/20(1/5÷4)。嗣曹志文於103年4月2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配偶即被告陳寶玉、子女即被告曹程禎、曹婷3人繼承,其等應繼分各為1/60(1/20÷3)。又曹吳雪於112年8月1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原告單獨繼承,有曹吳雪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01頁),是原告曹福忠之應繼分為2/20(1/20+1/20)。
6、綜上,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如附表二所示,即堪為認定。
四、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至3項亦有明文。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㈠被繼承人曹今月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等之繼
承人,迄未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於法並無不符,對兩造無不利益
情形,且到庭之被告均同意原告提出之補償方案(本院卷二第136、230頁),堪認採原告提出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應屬可採。而就如附表一編號A所示土地,面積為1452.40平方公尺,以每坪3萬元即每平方公尺9,075元計算,總價額為13,180,530元,分由原告單獨取得,原告即應依其餘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補償如附表一(A)所示;如附表一編號B所示土地,面積為46.50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9,075元計算,總價額為421,988元,分由原告單獨取得,原告即應依其餘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補償如附表一(B)所示;如附表一編號C所示土地,面積為322.68平方公尺,分由原告、被告何瑞卿各取得二分之一,則其等取得之土地價額各為1,464,161元(322.68×9075×1/2),原告、被告何瑞卿即分別應依其餘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補償如附表一(C)所示(以上計算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固陳報自行計算價金找補之金額(本院卷二第232至240頁),然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C所示土地之補償金額,未獨立計算原告與被告何瑞卿取得部分,容有未洽,應由本院更正如下述如附表一(C)補償金額欄所示,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曹今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即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可分得之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珮琳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A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52.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原告曹福忠單獨取得,並由原告曹福忠依附表一(A)所示金額補償如附表一(A)所示之其餘繼承人。 B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6.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原告曹福忠單獨取得,並由原告曹福忠依附表一(B)所示金額補償如附表一(B)所示之其餘繼承人。 C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2.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原告曹福忠、被告何瑞卿各取得二分之一,並由原告曹福忠、被告何瑞卿各依附表一(C)所示金額分別補償如附表一(C)所示之其餘繼承人。附表一(A)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曹福忠應補償金額(新臺幣) 1 余建興 1/30 439,351元 2 余建發 1/30 439,351元 3 余俊翰 1/30 439,351元 4 余映璇 1/30 439,351元 5 余美玉 1/30 439,351元 6 余美玲 1/30 439,351元 7 刁琳芝 9/280 423,660元 8 刁明蕙 9/280 423,660元 9 刁明芳 9/280 423,660元 10 刁展鵬 9/280 423,660元 11 刁業權 9/280 423,660元 12 刁明芬 9/280 423,660元 13 鄔玲蘭 1/280 47,073元 14 刁彥文 1/280 47,073元 15 唐何阿緞 1/5 2,636,106元 16 何李春 1/30 439,351元 17 何素慧 1/30 439,351元 18 何素貞 1/30 439,351元 19 何瑞卿 1/30 439,351元 20 何瑞蘋 1/30 439,351元 21 何婉茹 1/30 439,351元 22 陳寶玉 1/60 219,676元 23 曹程禎 1/60 219,676元 24 曹婷 1/60 219,676元 25 曹秀鳳 1/20 659,027元 26 曹福忠 2/20 無 合計11,862,479元附表一(B)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曹福忠應補償金額(新臺幣) 1 余建興 1/30 14,066元 2 余建發 1/30 14,066元 3 余俊翰 1/30 14,066元 4 余映璇 1/30 14,066元 5 余美玉 1/30 14,066元 6 余美玲 1/30 14,066元 7 刁琳芝 9/280 13,564元 8 刁明蕙 9/280 13,564元 9 刁明芳 9/280 13,564元 10 刁展鵬 9/280 13,564元 11 刁業權 9/280 13,564元 12 刁明芬 9/280 13,564元 13 鄔玲蘭 1/280 1,507元 14 刁彥文 1/280 1,507元 15 唐何阿緞 1/5 84,398元 16 何李春 1/30 14,066元 17 何素慧 1/30 14,066元 18 何素貞 1/30 14,066元 19 何瑞卿 1/30 14,066元 20 何瑞蘋 1/30 14,066元 21 何婉茹 1/30 14,066元 22 陳寶玉 1/60 7,033元 23 曹程禎 1/60 7,033元 24 曹婷 1/60 7,033元 25 曹秀鳳 1/20 21,099元 26 曹福忠 2/20 無 合計379,786元附表一(C)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曹福忠應補償金額(新臺幣) 被告何瑞卿應補償金額(新臺幣) 1 余建興 1/30 48,805元 48,805元 2 余建發 1/30 48,805元 48,805元 3 余俊翰 1/30 48,805元 48,805元 4 余映璇 1/30 48,805元 48,805元 5 余美玉 1/30 48,805元 48,805元 6 余美玲 1/30 48,805元 48,805元 7 刁琳芝 9/280 47,062元 47,062元 8 刁明蕙 9/280 47,062元 47,062元 9 刁明芳 9/280 47,062元 47,062元 10 刁展鵬 9/280 47,062元 47,062元 11 刁業權 9/280 47,062元 47,062元 12 刁明芬 9/280 47,062元 47,062元 13 鄔玲蘭 1/280 5,229元 5,229元 14 刁彥文 1/280 5,229元 5,229元 15 唐何阿緞 1/5 292,832元 292,832元 16 何李春 1/30 48,805元 48,805元 17 何素慧 1/30 48,805元 48,805元 18 何素貞 1/30 48,805元 48,805元 19 何瑞卿 1/30 48,805元 無 20 何瑞蘋 1/30 48,805元 48,805元 21 何婉茹 1/30 48,805元 48,805元 22 陳寶玉 1/60 24,403元 24,403元 23 曹程禎 1/60 24,403元 24,403元 24 曹婷 1/60 24,403元 24,403元 25 曹秀鳳 1/20 73,208元 73,208元 26 曹福忠 2/20 無 146,416元 合計1,317,739元 合計1,415,350元附表二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余建興 1/30 2 余建發 1/30 3 余俊翰 1/30 4 余映璇 1/30 5 余美玉 1/30 6 余美玲 1/30 7 刁琳芝 9/280 8 刁明蕙 9/280 9 刁明芳 9/280 10 刁展鵬 9/280 11 刁業權 9/280 12 刁明芬 9/280 13 鄔玲蘭 1/280 14 刁彥文 1/280 15 唐何阿緞 1/5 16 何李春 1/30 17 何素慧 1/30 18 何素貞 1/30 19 何瑞卿 1/30 20 何瑞蘋 1/30 21 何婉茹 1/30 22 陳寶玉 1/60 23 曹程禎 1/60 24 曹婷 1/60 25 曹秀鳳 1/20 26 曾福忠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