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 告 甲○○

乙○○(兼癸○1之遺產管理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安瀅律師被 告 丙○○○

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戊○1承受訴訟人)酉○○(戊○1承受訴訟人)戌○○(戊○1承受訴訟人)亥○1(戊○1承受訴訟人)甲○○1(己○1承受訴訟人)乙○1(己○1承受訴訟人)丙○1(己○1承受訴訟人)丁○1(己○1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庚○1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同表「分配方式」所示。

二、甲○○、寅○○、卯○○、辰○○、巳○○、午○○、未○○○就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辛○○1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同表「分配方式」所示。

三、甲○○、乙○○(兼癸○1之遺產管理人)、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李𬗊如、申○○、酉○○、戌○○、亥○1、甲○○1、乙○1、丙○1、丁○1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壬○1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同表「分配方式」所示。

四、主文第1項訴訟費用依附表一之二所示比例負擔。

五、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依附表二之二所示比例負擔。

六、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依附表三之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午○○、未○○○、申○○、酉○○、戌○○、亥○1、甲○○1、乙○1、丙○1、丁○1(下稱被告丙○○○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1與辛○○1原為夫妻(下各逕稱其姓名),無子嗣,被繼承人庚○1於民國36年1月9日死亡,應繼權利比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壬○1於74年2月24日死亡,為庚○1之母,應繼權利比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被繼承人辛○○1於39年10月1日招贅子○1,被繼承人辛○○1於81年7月1日死亡,應繼權利比例如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均未留下遺囑,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巳○○:伊同意原告之主張及分割方法等語。

四、被告丙○○○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庚○1、壬○1及辛○○1分別於36年1月9日死亡、74年2月24日、8

1年7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遺產,均未留有遺囑,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三之一所示,兩造未有禁止分割遺產之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調取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且為被告巳○○所不爭執,被告丙○○○等人經通知未到庭爭執,足認為真正。

㈡庚○1、壬○1及辛○○1未有遺囑禁止分割,兩造亦無禁止分割之

協議,且無法就如何分割達成共識,是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㈢遺產分割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有非訟事件之本質,故

法院定遺產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另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而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

㈣審酌附表一、二、三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

利益等情事,認同表所示的「分配方式」欄位內容,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從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按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4至6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第二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附表一:被繼承人庚○1之遺產及分割方式編 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由兩造按附表一之一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4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號) 1/3 備註 ㈠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35至87頁。 ㈡已辦畢繼承登記。 ㈢癸○1於94年2月12日死亡,經本院於105年7月6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7號選任乙○○為遺產管理人處理遺債(見本院卷第439至441頁),仍有應繼分。附表一之一:被繼承人庚○1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申○○ 1/96 2 酉○○ 1/96 3 戌○○ 1/96 4 亥○1(原名亥○1) 1/96 5 乙○○即癸○1之遺產管理人 1/24 6 乙○○ 1/24 7 丙○○○ 1/24 8 丁○○ 1/24 9 戊○○ 1/24 10 甲○○1 1/32 11 乙○1 1/32 12 丙○1 1/32 13 丁○1 1/32 14 己○○○ 1/56 15 庚○○ 1/56 16 辛○○ 1/56 17 壬○○ 1/56 18 癸○○ 1/56 19 子○○ 1/56 20 丑○○ 1/56 21 寅○○ 7/84 22 卯○○ 7/84 23 辰○○ 6/84 24 甲○○ 7/84 25 巳○○ 7/84 26 午○○ 7/84 27 未○○○ 1/84附表一之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申○○、酉○○、戌○○、亥○1(原名潘玉惠) 連帶負擔1/24 2 乙○○即癸○1之遺產管理人 1/24 3 乙○○ 1/24 4 丙○○○ 1/24 5 丁○○ 1/24 6 戊○○ 1/24 7 甲○○1、乙○1、丙○1、丁○1 連帶負擔1/8 8 己○○○ 1/56 9 庚○○ 1/56 10 辛○○ 1/56 11 壬○○ 1/56 12 癸○○ 1/56 13 子○○ 1/56 14 丑○○ 1/56 15 寅○○ 7/84 16 卯○○ 7/84 17 辰○○ 6/84 18 甲○○ 7/84 19 巳○○ 7/84 20 午○○ 7/84 21 未○○○ 1/84附表二:被繼承人辛○○1之遺產編 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150 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150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0/150 備註 ㈠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35至87頁。 ㈡已辦畢繼承登記。附表二之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寅○○ 7/42 2 卯○○ 7/42 3 辰○○ 6/42 4 甲○○ 7/42 5 巳○○ 7/42 6 午○○ 7/42 7 未○○○ 1/42附表二之二:被繼承人辛○○1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寅○○ 7/42 2 卯○○ 7/42 3 辰○○ 6/42 4 甲○○ 7/42 5 巳○○ 7/42 6 午○○ 7/42 7 未○○○ 1/42附表三:被繼承人壬○1之遺產編 號 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分配方式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 由兩造按附表三之一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 備註 ㈠不動產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35至87頁。 ㈡癸○1於94年2月12日死亡,經本院於105年7月6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7號選任乙○○為遺產管理人處理遺債(見本院卷第439至441頁),仍有應繼分。附表三之一:被繼承人壬○1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申○○ 1/48 2 酉○○ 1/48 3 戌○○ 1/48 4 亥○1(原名亥○1) 1/48 5 乙○○即癸○1之遺產管理人 1/12 6 乙○○ 1/12 7 丙○○○ 1/12 8 丁○○ 1/12 9 戊○○ 1/12 10 甲○○1 1/16 11 乙○1 1/16 12 丙○1 1/16 13 丁○1 1/16 14 己○○○ 1/28 15 庚○○ 1/28 16 辛○○ 1/28 17 壬○○ 1/28 18 癸○○ 1/28 19 子○○ 1/28 20 丑○○ 1/28附表三之二:被繼承人辛○○1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申○○、酉○○、戌○○、亥○1(原名亥○1) 連帶負擔1/12 2 乙○○即癸○1之遺產管理人 1/12 3 乙○○ 1/12 4 丙○○○ 1/12 5 丁○○ 1/12 6 戊○○ 1/12 7 甲○○1、乙○1、丙○1、丁○1 連帶負擔1/4 8 己○○○ 1/28 9 庚○○ 1/28 10 辛○○ 1/28 11 壬○○ 1/28 12 癸○○ 1/28 13 子○○ 1/28 14 丑○○ 1/28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