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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原 告 李木棋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被 告 李國瑋

李宗漢

李明鑽李冠諭李林雪李逸華李慧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李銀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李國瑋、李明鑽、李冠諭、李林雪、李逸華、李慧卿六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李銀河為原告之父,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與配偶即被告李林雪育有子女李明德及被告李國瑋、李宗漢、李明鑽、李逸華、李慧卿,但因李明德前於109年10月28日死亡,故由李明德之子即被告李冠諭再轉繼承,故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載。現遺產中雖有部分不動產已辦妥繼承之公同共有登記,然兩造未能就被繼承人所遺留遺產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起訴請求將被繼承人之上開遺產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李國瑋、李明鑽、李冠諭、李林雪、李逸華、李慧卿六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李宗漢則對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適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五、經查: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31頁、第127-141頁、第177頁),被告李國瑋、李明鑽、李冠諭、李林雪、李逸華、李慧卿六人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被告李宗漢則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系爭遺產於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一編號1至5之不動產,為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編號6之不動產,則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未來可依協議為利用、分管,或依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以追求不動產之利用效率,因認依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應將附表一編號1至6之不動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至附表一編號7至22之存款、股份、儲值卡餘額及現金等性質上係屬可分,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高之特性,在單位之經濟利用效率上相當,為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應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始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七、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附表一:被繼承人李銀河之遺產項目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存款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房屋 1 新北市○○區○○里○○00號建物 全部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里○○0000號建物 全部 3 新北市○○區○○里○○0000號建物 全部 4 新北市○○區○○里○○0000號建物 全部 5 新北市○○區○○里○○0000號建物 全部 土地 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存款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0000000000000000) 2,174元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8 淡水一信營業部(0000000000000) 110元 9 淡水一信營業部(0000000000000) 52元 10 淡水一信營業部(0000000000000) 841元 11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 7,506元 投資 12 福勝證券雋揚 1,056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如有孳息產生,亦同。 13 福勝證券正隆 15,612股 14 福勝證券所羅門 5,429股 15 福勝證券茂矽 32股 16 福勝證券華南金 14,864股 17 福勝證券富邦金 12,527股 18 福勝證券第一金 4,376股 19 淡水一信營業部投資 100,000元 其他 20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404元 21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信用部-老農津貼112年8、9月 15,100元 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現金 10,000元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李木棋 8分之1 2 李國瑋 8分之1 3 李宗漢 8分之1 4 李明鑽 8分之1 5 李冠諭 8分之1 6 李林雪 8分之1 7 李逸華 8分之1 8 李慧卿 8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