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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若安兼法定代理人 李青坤相 對 人 劉碧珠相 對 人 開鎮豐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112年度家全字第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劉碧珠、開鎮豐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家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之裁定,依首揭說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