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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婚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A01(即陳荷薪)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明事項有二,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相對人A02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二項則請求相對人應交付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建物供其居住等。經查,針對聲明第一項部分聲請人固已繳納裁判費1千元,惟針對聲明第二項部分則漏未繳納裁判費,且上開址建物8樓曾於112年6月實際交易,有時價登錄查詢資料查詢在卷可參,其內顯示該次交易總價格為1,2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聲明第二項部分尚應再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全部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