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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3號聲 請 人 A01

新北市○里區○○○00號八里療養院住院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在新北市蘆洲區馬路上,與清潔人員有口頭爭執、互毆,聲請人欲與其和解,但聲請人強制住院中,且住院浪費工時,使聲請人無法繼續對永動的研究及四樣專利之開發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其姐攜同至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診斷治療,因有傷害他人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為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依法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衛生福利部以000年0月0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60180號通知書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業經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醫師張慶英陳述明確,並有本院114年5月5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第13至15頁),即聲請人亦陳明在道路上推擠清潔人員(同上筆錄),堪信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係依精神衛生法規定處置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許可,依法並無不合。且聲請人屬於強制住院中之嚴重病人,得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符合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之情形,自無必要再聲請提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