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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提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提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1時許於家中遭母親攻擊,但母親卻向警方偽稱遭聲請人毆打,聲請人始遭違法送至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又現行精神衛生法並未有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規定,故衛生福利部衛部精審字第114026039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具有重大違背法令之瑕疵,應予廢止等語。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及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因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但無病識感,過去多次被強制住院,出院後亦未回診及服藥,曾多次對母親施暴,近兩週兩次推倒其母,復於114年9月2日因其母要求其將東西拿回廚房,即遭其以腳踢方式施暴,經其姊報警後至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診斷治療,因認聲請人有傷害他人之虞,並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依法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衛生福利部以114年9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60390號通知書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業經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醫師林勉璋陳述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本院114年9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第45頁),即聲請人到庭辯稱:母親年紀大不會自己倒垃圾、脫光在家裡跑來跑去,里長叫伊照顧好母親。114年9月2日伊只是處理家裡小動物屍體、發臭食物,她就打伊(見第45頁非訟事件筆錄),益徵聲請人有偏離現實之妄想情形,堪認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係依精神衛生法規定處置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許可,則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程序並無不合。

四、又聲請人雖以衛生福利部核准強制住院函文註記,伊得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但現行精神衛生法第42條並無第3項規定,因認該函文重大違法云云。惟查,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42條固無第3項規定,但上開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4026039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附註第二點係載明:「對醫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處置,得依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已明示係依「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之精神衛生法,而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91條亦明定,第五章之規定何時施行須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故至今尚未施行,是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之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仍為現行有效條文,聲請人上開主張尚有誤會。依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