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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6號抗 告 人 施勝元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