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柯OO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96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4年度家護字第96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黃OO(下稱黃OO)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對伊徒手攻擊,伊為了自保全程錄影存證並報警處理,警察來後持續錄影自保,也有畫面清楚帶到黃OO毫髮無傷,伊未對為任何暴力行為,完全沒有碰到黃OO,黃OO聲請保護令完全是虛有之事,伊聲請保護令後,黃OO持續以電話、訊息騷擾,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96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相對人,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聲請意旨所載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理由,無非係對於黃OO聲請通常保護令之答辯,難認屬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此外,聲請人僅空泛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了解該案開庭內容,而未具體敘明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用途,即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關聯性,則依聲請人上開主張,尚難認其已敘明理由供本院審酌是否其確有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