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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55號反請求原告 A01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A01與反請求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1,000萬元,係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118,50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