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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田芸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人田芸菲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王志豪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8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