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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44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羅聖鈞律師

李宗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1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