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47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李德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提出被告A03如係被繼承人A02之配偶,則於A02死亡後,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如被告A03並非A02之配偶,且無繼承權,則於A02死亡後,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三、被告A02於起訴後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紙存卷可參,為利後續進行,限原告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