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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73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陳夢麟律師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