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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8號反請求原告 A01

送達代收人蘇家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彭彥勳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請求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4,703,938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日期:2025-01-13